中國新聞網南京市1月13日電(新聞記者 谷華)13日,江蘇高級法院公布信息稱,2021年1月12日,蘇州市初級人民檢察院一審公布判決泰州市原常務副市長李逸浩貪污案,以受賄罪被判被告人李逸浩刑期十一年,并罰款rmb一百五十萬元;貪污受賄違法犯罪個人所得財產以及孳息給予追討,上繳國庫。
經案件審理查清: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逸浩利用出任大豐市市委副書記、人大主任、副市長,濱??h縣委書記、交通局長,泰州市市人民政府黨委委員、常務副市長等職位上的便捷,為有關企業和本人在項目審批、工程進度款撥款、違反規定事宜依法查處、工作中調節等層面謀取權益,立即或根據直系親屬不法收受有關工作人員給與的財產,總共折算rmb1508余萬元。
蘇州市初級人民檢察院覺得,被告人李逸浩作為我國工作員,利用職位上的便捷,為別人謀取權益,不法收受他財物,金額尤其極大,其個人行為已組成受賄罪。由于李逸浩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身罪刑,積極交待審理案件行政機關并未把握的絕大多數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認罪認罰,撤出所有贓款贓物,依規可從寬懲罰。法院遂做出所述裁定。(完)
友情鏈接: